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发〔2007〕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2日
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在依法出具的审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和作出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决定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结果公开,审用结合。
(三)分级分类,科学运用。
(四)奖惩分明,整改结合。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序:
(一)提交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相应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分类运用。有关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