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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程序

  第十条 需要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时,按照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权限,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行使一票否决权。需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写出情况报告和否决建议,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综治委主任办公会形成决议,并在决议形成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主管部门、被否决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的任免机关。相关主管部门、被否决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的任免机关应在收到否决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应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未作出否决,应通报批评并可直接进行一票否决。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符合否决条件、应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而未作出否决,有权建议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一票否决权,可以在年终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一并行使,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行使。
  第十四条 对省级以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所作的一票否决决定不服,被否决对象可在收到否决决定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诉。党委、政府应在收到申诉文书后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诉。省委、省政府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对一票否决对象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综合性荣誉或奖项的资格,取消其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并不得提拔使用或应个人要求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由其任免机关给予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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