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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22日

  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大力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和谐湖南建设,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下简称一票否决权制),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因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社会治安混乱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对该地区、部门、单位获取综合性荣誉或奖项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四条 执行一票否决权制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认真考核、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一票否决对象的界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对本区域的村民(居民)或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教育管理不善等造成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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