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工作职责
忠于职守,秉公执考,作风严谨;科学规范,严肃考纪,履行职责、保证质量;认真总结,接受监督,积极建议。
1、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2、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3、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风。
5、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进行评判。
6、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
7、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8、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9、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10、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基本权力
1、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2、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作出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填写和上报。
3、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4、承担考评活动后有从有关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
5、考评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条 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2、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
3、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