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签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的通知
(新职鉴字[2006]31号 2006年9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大中专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自治区各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我们制定了《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考评员监考评分情况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的考评人员与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考评人员与有关厅、局、行办、公司、大中专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签定《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自治区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考评人员与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并进入考评员档案。《考评员监考评分情况记录表》是每个考评员完成评分工作后必须填报的表格,填报后由考评组长签名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存档备案。
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加强考评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派遣、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考评人员工作档案,考绩档案、《考评员监考评分情况记录表》、测评记录、有关证书与聘约等资料,实施年度评估制度,使考评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附件:1、考评人员聘用协议表
2、考评员监考评分情况记录表
附件1:
考评人员聘用协议表
甲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乙方(受 聘 人):
甲乙双方根据考评人员管理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任期满并继续聘用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换发证、卡。
2、聘任期满未继续聘用的收回原有证、卡。
3、聘任期一般为三年,从获得考评员资格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