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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第十六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终生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非婚生育子女者,依法履行了计划生育法律责任,领取《结婚证》后,符合前款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 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 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当月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 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保健费发放原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夫妻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居民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夫妻一方有用工单位,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用工单位承担50%,另外50%执行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
  (四)夫妻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额承担;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也未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无业居民,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六)夫妻双方均属下岗职工,下岗时原单位未支付计划生育保健金的,再就业前可持《失业证》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按城镇无业居民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退休奖励金发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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