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一)适当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作适当调整,鼓励参保患者到基层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病就医,缓解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问题,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原则上不提高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但对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可适当下调。
2.乌鲁木齐市及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不变,二级调整为400元,一级调整为200元。年度内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住院分别收取不同等级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1.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收支及结存情况,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进一步减轻公务员个人医疗费负担。
2.对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1)厅级公务员、参照执行厅级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2)在职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含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8%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对只评了资格,未聘任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在上述范围内已退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亦按此规定执行。
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既能方便、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又能促进医疗费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积极推行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能够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费用的多种结算方式,达到控制医疗费用非正常增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