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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7〕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2000年在我区全面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我区已基本建立。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参保患者医疗消费需求增长、人口老龄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扩大以及参保人员住院人数不断增加、特殊慢性病人数占参保总人数比例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区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医疗需求与基金支付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一)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保证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二)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调整的方案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费率的调整仅限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透支的统筹地区。

  (三)对确需调整缴费费率的统筹地区,在原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幅应控制在1个百分点以内。各地是否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自2007年7月1日开始,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5%的基础上调高到7.5%,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自治区本级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用于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原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每人每月5元的缴费标准不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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