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训。
省、市、县分级负责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教员可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力争做到全部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其中,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订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依托省环保局的专家力量,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各地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