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门(广电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工交办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同时,各地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普查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加普查员数量。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发展改革、工商、统计、环保等部门)共同提供,电力、水利、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各地2006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照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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