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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07〕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抓紧组织实施,促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健康发展。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海口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法律顾问是政府倡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自愿参与的一种公益性社会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委会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村委会及村民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就村委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委会的要求对决策进行论证。

  (二)列席村委会召开的重大管理活动的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参与起草、审查生产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开展与农村生产、生活、经营等有关的法律咨询。

  (六)受村委会委托代理村委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村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八)协助村委会搞好人民调解工作。

  (九)受理村委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

  二、农村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法律服务。

  (二)依法维护村委会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农村合法权益。

  三、农村法律顾问的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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