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帐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八、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市项目办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市卫生局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挡,保障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市项目办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九、质量控制
(一)市卫生局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项目各实施单位要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表、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和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和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实施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十、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市卫生局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向省卫生厅报告,同时抄报卫生部。
十一、监督和评估
(一)市项目办公室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每年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一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对项目事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