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药品招标采购
市卫生局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七、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市卫生局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帐程序
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市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卫生局予以承担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市项目办统一支付。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