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实施意见
(海府〔2007〕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确保中央补助地方性经费及《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认真执行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愈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
本项目覆盖我市全部区域(含城区、农村)和全部人口(约 170万人)。
三、项目内容
(一)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登记市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版)。
(二)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每月随访一次。
(三)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 “免费药物治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