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署阶段。11月20日前,各地级市劳动保障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布置。
(三)实施阶段。12月20日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自查。地级市劳动保障局和行业主管单位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情况明细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情况明细表》连同检查整顿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四)抽查阶段。2008年1月20日前,省厅从各地级以上市抽调培训科长、鉴定中心主任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分组情况另行通知),分片对各市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省成立由林应武副厅长任组长,培训就业处、省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参与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行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清理整顿的领导,选派有工作经验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和考评员组成清理整顿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 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所在地地级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
2.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行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3. 省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规范管理。
1. 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清理整顿信息。
2. 对检查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换发新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实行一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一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一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管理制度。
3. 对连续2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注销鉴定资格。
有关表格请上我厅网站(www.gd.lss.gov.cn)下载。清理整顿过程中有关情况请与我厅培训就业处联系。
联 系 人:王建平
联系电话:(020)83329249
传 真:(020)8337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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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