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场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不得核发养殖使用证。谨慎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
(3)各地在实施养殖使用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农)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水域合理流转和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有关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全面开展养殖使用证书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使用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执法检查。有关县(市、区)农业局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使用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农)民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完善。
(二)统筹兼顾,全面管理。各地要采取措施,完善以养殖使用证制度为基础的养殖业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今后,养殖业发展政策要与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实施结合起来,以养殖使用证制度统筹各项工作。凡是涉及养殖业发展的国家支持项目或投资计划(如原良种工程、病害防治中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重大科技推广、科技示范场、出口基地县建设等)的报批,一律要审查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协调管理,落实计划。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工作安排及进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有关县(市、区)制定发放水面养殖使用证时间表,所有水面养殖使用证发放工作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