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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景德镇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场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不得核发养殖使用证。谨慎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
  (3)各地在实施养殖使用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农)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水域合理流转和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有关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全面开展养殖使用证书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使用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执法检查。有关县(市、区)农业局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使用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农)民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完善。
  (二)统筹兼顾,全面管理。各地要采取措施,完善以养殖使用证制度为基础的养殖业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今后,养殖业发展政策要与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实施结合起来,以养殖使用证制度统筹各项工作。凡是涉及养殖业发展的国家支持项目或投资计划(如原良种工程、病害防治中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重大科技推广、科技示范场、出口基地县建设等)的报批,一律要审查养殖使用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协调管理,落实计划。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工作安排及进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有关县(市、区)制定发放水面养殖使用证时间表,所有水面养殖使用证发放工作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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