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当地渔业生产者(含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生产者和转产需从事养殖业的传统捕捞渔民)。
(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发放
养殖使用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县级政府为主,跨界水域养殖使用证的发放和管理由共同所属政府负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域养殖使用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向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申请的,还应提交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戡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颁发养殖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使用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集体所有水域及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含已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土地)的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
由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将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报送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所属县级政府进行注册登记,发放养殖使用证,并登记造册、作图标示及向社会公告。
2、养殖使用证的有效期和变更
(1)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使用证最长有效期为:池塘30年,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集体所有水域、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含农用地改为养殖场的土地)养殖使用证应与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合同期一致。
(2)养殖使用证的变更
养殖使用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如使用权流转等),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使用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展手续。
3、发证注意事项
(1)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临时养殖使用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使用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权,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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