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养殖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完善养殖使用证制度
(一)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使用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和培训教育、病害防治等优惠政策。
2、养殖使用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本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被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使用证申请合理补偿或索取赔偿。各级渔业污染环境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使用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使用证登记的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养殖使用证持有者要严格按照养殖使用证所规定的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执行水产养殖行业的管理,科学投饵、用药,不得污染环境,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4、养殖使用证同时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出口产品基地的重要依据。
(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发放范围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
渔业法》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
渔业法》、《
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使用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江西省水面养殖(种植)使用权证》的,应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江西省水面养殖(种植)使用权证》的,要限期予以调整。不符合规划且无证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当地县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