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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景德镇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养殖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完善养殖使用证制度
  (一)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使用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和培训教育、病害防治等优惠政策。
  2、养殖使用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本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被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使用证申请合理补偿或索取赔偿。各级渔业污染环境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使用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使用证登记的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养殖使用证持有者要严格按照养殖使用证所规定的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执行水产养殖行业的管理,科学投饵、用药,不得污染环境,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4、养殖使用证同时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出口产品基地的重要依据。
  (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发放范围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使用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江西省水面养殖(种植)使用权证》的,应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江西省水面养殖(种植)使用权证》的,要限期予以调整。不符合规划且无证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当地县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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