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景德镇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7]88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景德镇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景德镇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切实完善渔业养殖证管理制度,科学规划水产养殖业布局,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经营权,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为加快我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工作,保持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法律和文件。
实施养殖使用证制度本着“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使用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切实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规划和管理养殖水域,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