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严禁擅自开设单位银行帐户。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应缴尽缴,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否则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发票。单位的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强化银行帐户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视同“小金库”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各单位采购计划要编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按预算计划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确保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贯彻执行。严格控制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采购,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事业效益。凡违规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按违规采购金额扣减经费或不予报销。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合理配置资源。临时机构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设备进行调剂,财政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台账,严格登记管理,不得将单位资产计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下。单位每年应对固定资产组织1次以上清理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出售等形式变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私下交易,资产处置收入要全额缴入国库。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核销等,应报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