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政策,落实措施
9、制定并实施林权证抵押贷款办法。为盘活林木资产,打破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瓶颈,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委、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研究,尽快制定我市林权证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明确贷款程序、贷款用途、贷款林种等。为鼓励贷款资金用于规模造林,政府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为支持造林绿化,金融部门要以最优惠的利率、最简便的操作、最优质的服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降低金融部门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林业部门要完善林权证的登记管理制度,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建立林木流转市场,并加强防火、防盗工作。
10、实行造林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各类采伐迹地及时得到更新,促使林权所有者及时履行采伐后的更新义务,提高更新造林质量,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在我市实施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林业部门制定。总体要求是,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林业部门在核发采伐证前,按采伐数量收取一定金额的造林保证金,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后,将造林保证金全额返还。林业部门对造林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造林保证金的监督和管理。
11、控制林地征占用并搞好植被恢复。大量征占用有林地是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今后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点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批征占用有林地。重点工程征占用有林地做到批前定量定位,批后监督施工,完工后核实面积。用地单位应当做到先批后用,坚决打击违法侵占用林地的行为。加强异地植被恢复工作,实现林地占补的动态平衡,切实做到征用一块,恢复一块。今后各级林业部门根据当年造林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植被恢复费的返还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一次性拨付到林业部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等。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12、落实造林绿化鼓励政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荒山造林,要落实税收、木材自销经营、采伐指标和育林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非公有制林业在荒山造林中的作用;要加大国家林业项目资金安排到非公有制造林大户或公司、企业的比率,为社会造林注入新的活力。各级财政要充分保证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每年要安排资金用于非项目造林的种苗补贴。允许并鼓励国有林业职工承包造林、抚育等,促进专业化队伍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