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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7]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公路规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市交通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大力整顿公路养路费征缴秩序,营造法制、文明、和谐的征收环境。确保公路规费的及时、足额、规范、有序征缴。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及时帮助解决公路规费征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稽征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交通、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机制,加强征管,确保公路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一)强化公路规费源头管理。各级稽征、交警、国税、运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新车上户、旧车转出、车辆过户和报废以及年检上要各自把关和协调配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32号文“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运输管理业务时,要认真审验公路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欠费车辆不得办理相关业务”要求,交警部门在核发新增车辆牌证时,必须查验是否办理公路规费入户手续,对未缴清公路规费的各种车辆不得办理转出、过户和年检手续,对于需报废的车辆,必须在车辆报废前缴清所欠公路养路费。国税部门在核发新车车购税证件时,必须查验是否办理公路规费入户手续和缴清规费。运管部门对欠缴公路规费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证年检手续。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办理的车辆管理业务和运输管理业务进行检查,对把关不严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为从源头上做好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稽征部门可在公安交警车管所设立窗口,派驻人员,严格把关补缴公路规费。
  (二)开展整治本籍车外挂专项行动。针对我市车辆外挂严重的状况,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32号要求以及我市清理挂靠车辆有关文件精神,交通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稽征部门清理整顿外挂车辆,杜绝因直接或变相降低税费造成的市内车辆无序流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混乱;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外挂到市外车辆的回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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