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发新版《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7]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市核发新版《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对象
依法具有执法权的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本市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县(市、区)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二、核发机构
《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
三、核发程序
须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部门或单位,先填写《景德镇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持表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报名登记(已申领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部门或单位,须上交原证换新证)。然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部门或者单位统一核发新版的《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部门或者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新证。未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进行行政执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四、核发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重新核发,是对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或单位进行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确认,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对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此次新证的核发,确保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证。
(二)明确职责,认真申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的提供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证的核发。(联系电话:8382221,联系人:张 英、袁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