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除依照本通知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五、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任务。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纲要》和《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加深对《纲要》和《意见》理解的同时,准确把握省《转发通知》、市《贯彻意见》、《五年规划》和《通知》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定,不断增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识。二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法。要严格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确保《纲要》和《意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三是要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