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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市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有关单位应认真填写《景德镇市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分解登记表》(见附件2)和《景德镇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程序及责任分解表》(见附件3)并于2006年1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对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执法责任等问题,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联系电话:8332221,联系人:刘远鹏、郑皓)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纲要》和《景德镇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市《贯彻意见》、《五年规划》和《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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