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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2、集中整治。时间到2006年12月底止。各县(市、区)对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分步整治,达到确定的标准。

  规范阶段(2007年1月--8月)

  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后,达到国发[2005]28号文所规定的规范目标,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科学开采、安全生产;实现依法开采,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利用水平比较高,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执行良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10月)

  各县(市、区)、各矿山完成整顿规范任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辖区管理原则,对照标准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向市政府申请验收;市政府于2007年10月底前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申请省政府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责令“补课”,并暂停办理所有采矿审批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良好契机;是实现我市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要从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的重大决策上来。要注重加强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将重点矿业乡镇领导纳入领导小组成员之一。要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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