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全面清查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以及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各项审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和充实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要加强对矿产开发管理中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9号)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到2007年底完成,整个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到2005年12月底止)
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国发[2005]28号和赣府厅发[2005]59号文精神,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深入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领导机构。同时,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二)整顿和规范阶段(2006年1月-2007年8月)
整顿阶段分为两个步骤进行(2006年1月-12月):
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形成文字、表格于2006年1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