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矿区布局过密,造成资源纠纷,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应该重组的要进行重组,应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乡镇煤矿整合规划编制方案通知》的规定,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3月底前编制好本地区矿区整合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实施。在矿山整合规划方案未批准实施前,一律不准受理矿山企业的扩界申请。通过整顿和规范,将全面降低小矿比例,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开发基地。到2007年底前我市各类矿山要基本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八)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尽快制定《景德镇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市场建设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要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凡符合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九)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采矿权时,必须依法对地质报告、开采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对当地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要制订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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