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部署,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加大煤炭工业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的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开采煤矿保安煤柱和矿区范围隔离煤柱的,特别是大矿周边的小煤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函告原颁发证、照机关,由原颁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开展钨、锡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7号)的统一部署,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对钨、锡保护性开采特定的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专项整治,查处无证开采和持勘查许可证开采钨、锡矿,一旦发现要及时制止,没收矿产品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和环境严重污染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等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六)严肃采矿权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权限组织对本地区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查越权越级审批发证行为,纠正违法发证现象。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和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