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包括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教练场地租用合同);
(3)教学设备清单;
(4)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拖拉机驾驶证、准教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聘用教学人员的聘书等);
(5)组织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6)生源预测情况。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省农机管理局审批。
4、省农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前,省农机管理局将现场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评审合格的,省农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农机管理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完善、整改,然后再行审核、批准。
三、培训业务管理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1、初学驾驶培训;
2、增驾车型培训;
3、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聘用经省农机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申请表》(见附件4),交验身份证。
(六)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见附件5),并提供包括培训科目、培训学时、教试成绩、教员签名等内容的培训记录(见附件6)。
(七)本《细则》涉及所有表格、证件均由省农机管理局统一制作。
(八)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审验表》(见附件7),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省辖市两级农机管理部门逐级汇综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农机管理局。
四、变更、注销
(一)变更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业户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或者培训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按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程序,由县、省辖市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农机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培训许可证。
(二)注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管理局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1、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在省农机管理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歇业一年以上的;
3、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审验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4、申请终止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省农机管理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反农业部41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行为的培训机构,应依照农业部41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样本)(略)
2、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3、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样本)(略)
4、山西省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申请表
5、结业证书(样本)
6、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7、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审验表
8、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2: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1、申请人提交此表时,应附具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