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按质论价”,对施工单位实行“优质优价”,对监理单位实行“优监优酬”。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按质论价”的有关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省厅和省厅航道局。
第十六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人档案制,质量保证体系涉及的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并由建设单位报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由省厅航道局负责实施的项目,省厅航道局应当向省厅报送开工备案报告;由市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厅和省厅航道局报送开工备案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设计服务工作。
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设计费用的10%,根据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服务情况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工程的各类统计报表并按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和邀请有关专家研究解决,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设计。
设计变更应当以有利于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增加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效益,节约项目的投资为原则,一般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主体工程建设位置、工程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等内容和工程造价做重大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单项费用增减超过500万元的变更,应当报省厅批准;
单项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减在30-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应当报省厅航道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