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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给予定额投入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审批,或者由省厅委托省厅航道局审批。
  第九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征地拆迁和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按照《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省厅航道局对船闸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费用根据概算批复给予补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组建或者指定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的管理和控制。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标段划分、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等应当经省厅航道局审查。
  第十一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等实行有效监控。
  承担三级以上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工程中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不得低于水运工程乙级。
  第十三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中应当包含安全和廉政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报省厅航道局备案。
  第十四条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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