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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15号 2007年9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 二00七年九月)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大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成投运,促进了工业污染达标排放和城市、流域污染综合整治,为改善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但仍有部分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与区域污染控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导致环境问题突出,甚至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开发区是外商投资密集区和新兴产业集聚区;在环保工作方面应该走在前列。全省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高度重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开发区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经调查研究,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开发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地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把开发区总体发展纳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开发区的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其布局、总量、政策、建设时序等要与开发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并与整个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应由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二、加快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一)各类开发区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采用高标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再生利用率不得低于25%。开发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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