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革农村社区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全面推行“按需聘人、竞聘上岗、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用人制度,建立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向责任医生倾斜的分配制度。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到2010年,一体化管理率达8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农民健康工程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镇乡、部门,加强检查、考核和评估。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继续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并建立投入动态增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常住服务人口,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建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安排素质提升工程教育培训经费;县级财政落实免疫规划、肺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防治等专项经费;市财政继续每年安排1000万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资金,除用于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卫生室建设以外,可适当用于乡村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三)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落实乡村卫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政策,逐步提高农村卫技人员的收入待遇,稳定农村卫生队伍。严格乡村卫技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对达不到执业资格标准的要逐步转岗分流。继续实施城乡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加强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到2010年,完成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岗位培训。通过定向培养和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将适宜人才充实到农村卫生服务机构。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实施新一轮乡镇、村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善乡镇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农村中心集镇示范卫生院“200强”创建,提高重点乡镇卫生院的区域辐射能力。通过规划指导,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