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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江苏土地市场网)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省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市、县进行自查自纠为主,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07年9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专项清理的重要意义、范围和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各市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对专项清理做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阶段(2007年9月16日-12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市县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规划到供地后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排查存在问题,根据下发的文件表格中的有关内容,逐一核查,如实填写,及时汇总、分析。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清问题,制定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市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总数的1/3。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根据各市工作进展,对各市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期间,各市要做好接受国家四部一署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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