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进防御灾害重点地区的通信系统建设,在郯庐断裂带、省内南黄海地震带和长江流域重点市、县建立固定和移动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省地震局)
(8)各地各级建立指挥调度通信网络,与省应急指挥调度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统筹规划专业部门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以专业应急通信为主、公用应急通信为支撑,补充适用的卫星通信和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形成快速搭建现场应急通信平台的能力。(省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
9.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救灾减灾协调会商机制和灾后救助快速反应程序,保证受灾群众灾后24小时应急安置和救助措施基本到位。建立现场灾情信息通报机制,提供心理干预,稳定受灾群众情绪。完善各级财政救灾资金投入机制和重大灾害快速拨付机制,推进社会捐助制度建设。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跟踪监督和绩效考核,推广受灾群众救助卡制度,实行计算机全程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
(2)加强水、电、气、交通和通讯等城市生命线工程恢复能力建设,及时开展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修。加强废弃物、污染物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装备与移动式无害化处理设备。(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公安厅、环保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
(3)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灾核灾机制和灾情评估机制,建立灾情评估标准体系,规范灾情评估程序、内容和方法等。(省有关职能部门)
(4)依托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加强灾情评估和重建规划能力建设,进行中小学校、民房住宅现实和潜在损失(损害)普查评估,开展地震、水旱灾害、台风、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环境事件、核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灾害的调查评估,做好灾后重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工作。(省民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地震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厅、人防办、卫生厅、农林厅)
(5)全面落实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和恢复重建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政府)
(6)增强城乡建筑抗震、防火等抗灾能力,高层建筑重点解决消防安全、幕墙安全等问题,党政机关、重要单位按要求配备备用电源,在农村推广安全适用的住房建造和加固技术,提高抗灾能力。(省建设厅、地震局、公安厅、电力公司)
(7)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展应急避难场所、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和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按社区人口密度和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应急避难空旷地,选择在城市广场、市区公园、成块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运动场等空间面积较大的处所拓展应急避难功能,增建必要救灾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器材和物资。严格保护国家规划的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内的避难场地,并加强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各个场所的紧急疏散路径,规范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标准,设立疏散指向标识。(各级政府)
10.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力量,建设完善一批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加快推进国家和省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基础支撑作用。(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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