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要求:
1.考生须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自带钢笔、橡皮等文具。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3.考前宣读《考试规则》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规定者按《考生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场设置:
1.根据报名情况由市、县局统一安排考场,市局于考试前二天在市局网站上公布考场安排;各县局在考试前二天将考场安排告知考生。
2.考场内实行单人、单桌并在课桌上粘贴考生的准考证号。
3.市、县局在考试前对考点进行检查验收并予以封闭。
(五)考场监考
1.市、县局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培训,使其掌握考试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佩带统一标识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考试期间各考场采取相应措施封闭管理,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八条 阅卷与试卷管理
(一)由市、县局组织专门人员在考试结束后7日内对试卷进行统一批阅。
(二)卷面满分值为150分,考试合格分数为120分;执业药师按所考法律法规部分卷面分值计算,答题正确率达80%以上判为合格。考试成绩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批阅后的试卷经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试卷归档备查。
(四)考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在考试成绩公布5日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查询试卷成绩。
第九条 《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对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公布结束后自行到市、县局领取《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标明证书编号、姓名、性别、从业岗位(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药学资格类别 (指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药师等药学技术职称)、发证单位及发证时间等内容。执业药师和具有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岗位工作,营业员可以从事除质量管理、验收以外的其他岗位工作。
(二)《岗位证书》作为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合法依据,在发证单位所辖区域内有效。《岗位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合肥晚报”或各县指定的媒体刊登启事,凭指定媒体刊登的启事方可补办。
(三)《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报名手续重新考试换证。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药品零售岗位注册执业的的从业人员,不再限定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