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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51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局、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报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更好地为当地居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以及《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实行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本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上岗制。坚持从业必考、持证上岗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市区药品从业人员的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和核发《岗位证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药品从业人员的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和核发《岗位证书》。
  第四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或拟从事药品零售经营(包括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员等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五条 考试报名工作原则上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拟从事药品零售行业的人员也可单独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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