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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07年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对种植业开展农药残留整治,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减少粮食、蔬菜等的农药、化肥污染;对养殖业开展兽药残留整治,基本消除违禁药物的使用,合理使用兽药防病治病,逐步建立鲜活农产品快速“绿色通道”。
  (二)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对农村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整治,促其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产管理、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
  (三)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整治。积极培育食品放心店,对农村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代销点、流动摊贩进行整治,提高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依法经营合格食品。
  (四)加强农村餐饮业整治。重点对饭店、小食店、学校食堂进行整治,督促其增加投入、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并在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提高卫生质量意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率。
  (五)加强对重点品种整治。重点整治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儿童食品、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白酒及其他散装食品等。
  三、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四个月,从6月至9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重点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实施阶段(7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整治的重点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食品的违法行为,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总结阶段(9月11日至9月20 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中央构建和谐新农村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民饮食安全放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结合农村食品供应和消费的特点,将监管重心下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重点监管;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食品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食品的供应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要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权一致,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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