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2 处置工作评估
7.2.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2.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8.1.1 完善省、市、县三级鼠疫疫情监测体系,制定鼠疫监测方案和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南京、无锡、徐州等市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感染科和预检分诊制度,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首诊医生负责对疑似患者作出初步诊断,采取隔离措施,按照程序及时报告,以及采取标本送检。
8.1.2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建立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8.1.4 完善省、市、县三级农区鼠情监测体系,制定鼠情监测方案和监测点的能力标准,改善鼠情监测点的实验室害鼠分类、解剖、检测技术和方法。加强农区害鼠专业防治队伍建设,做好各地农区害鼠专业防治队伍的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农区害鼠专业防治队伍的防治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