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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6.3.3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6.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6.4.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6.4.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4 省卫生厅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5.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6.5.2 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6.5.3 省卫生厅根据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6.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其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7 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7.1 应急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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