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按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5.2.3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6 应急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按本预案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6.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6.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 工作进展情况和请求事项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6.2.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报卫生部。
6.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6.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6.3.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