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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建立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体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按照《全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4.1.2 省卫生厅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鼠疫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4.1.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4.2 预警
  4.2.1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
  (1)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
  (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试验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或宿主动物中分离到鼠疫杆菌;
  (3)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非法运至我省;
  (4)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市)级以上城市;
  (5)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6)周边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7)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4.2.2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管理与报告

  5.1 信息管理
  5.1.1 完善全省鼠疫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5.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5.2 信息报告
 
 5.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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