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 (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批准。
(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鼠疫疫情发生后,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
(8)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实施等群防群控工作。
3.1.1 省鼠疫应急指挥部
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卫生厅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外经贸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苏安监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省红十字会、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授权对外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委宣传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省经贸委:紧急动用省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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