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各市非首例病例诊断由市组织相应专家组确认。
2.2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2.2 重大鼠疫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2.2.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2.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政府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