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07]33号 2007年9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确保诉讼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保障经济困难的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在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探索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申请人困难救助等新型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救助机制不够健全、救助经费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影响了人人平等享受法律公正权利的实现。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为“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要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建立经济救助机制。建立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经济救助机制。全省各级财政要根据各政法机关的不同职责,在法律援助、执行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临时生活救助等方面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要支持人民法院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等的缓、减、免交工作。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对经济困难、有诉讼要求的群众做到应援尽援。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机关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接受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救助资金,努力扩大资金规模。人民法院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行[2005]68号)要求,做好对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救助工作。人民检察院要在检察环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做好未破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管理的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鉴定申请人要酌情减免或缓交相关费用。政法各部门要根据信访救助的有关要求,配合当地信访部门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困难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