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鲜茧收购资格申请书》及附件(格式文本);
(二)与当地蚕农或蚕农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签订的鲜茧收购合同复印件;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因鲜茧收购站设施设备改造、住所(经营场所)变更、企业更名等发生与其资格认定核准内容变化的,须向所在地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逐级审核,获取有效《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鲜茧收购经营。
第十一条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注明包括证书编号、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鲜茧收购资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实行“一站一证”,鲜茧收购经营者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蚕茧收烘站、点从事鲜茧收购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
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
第十五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所在地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于工商部门年检前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