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须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
(三)须具有符合《GB/T19113-2003桑蚕鲜茧分级(干売量法)》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健全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须具有与其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房屋设施,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须有与其鲜茧收购量相适应的烘茧设备,每个鲜茧收购单位(茧站)至少具备2付车子灶或1台烘茧机的规模,烘茧设备性能须达到或优于83-1型车子风扇灶;
(六)须配备与其鲜茧收购量匹配的检验、计量设备。主要包括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天平、磅秤等,检验、计量设备应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七)鲜茧检验、收烘技术人员,须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每个鲜茧收购单位(茧站)不少于2人;
(八)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的烘茧设备。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从事鲜茧收购设置蚕茧收购单位(茧站),须向所在地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领取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鲜茧收购资格申请材料后,45天内完成鲜茧收购资格核准工作。对核准鲜茧收购资格的,颁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