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茧丝[2007]777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工商局:
根据《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和《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尽快制定县级蚕桑生产和茧站布局规划。茧站布局原则上应以已取得鲜收购资格的茧站为基础,总量保持不变。如蚕桑生产确有较大发展且需新增茧站的地区,新增茧站规模应不低于“一站两付烘茧灶”收购覆盖1000亩桑园的技术标准。各地的蚕桑生产和茧站布局规划请于9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茧丝办)备案。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增鲜茧收购站将依据各地蚕桑生产和茧站布局规划审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根据《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为规范实施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包括鲜茧收购、鲜茧烘干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活动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领取《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鲜茧收购资格的核准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鲜茧收购企业发放《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对鲜茧收购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