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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评价实行回避制,与煤矿企业有隶属关系的评价机构不能对该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承接项目时,应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外省评价机构在本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前,应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评价实行评审和备案制度。

  (一)煤矿安全评价报告须交由具备能力的煤矿行业组织和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二)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规定或有明确要求的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同时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国有重点煤矿和30万吨以上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0万吨及以下的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实行回避制,与煤矿企业和评价机构有隶属关系的评审机构不能对该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局,同时抄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议吊销评价资质证书:

  1、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和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的;

  2、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的;

  3、两次考核之间所完成的安全评价,累计两次不能通过技术审查的;

  4、所完成的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的;

  5、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6、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议取消其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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